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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普通法對僱主和僱員的權利和責任作出規管,當中不少法律原則現時已在《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下得到確認和修改,以提供更方便的指引。
初期的僱員糾紛通常會轉介到勞工處。勞工處的職員會透過調解嘗試調和雙方的矛盾。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僱主或僱員可以在勞資審裁處追討賠償。勞資審裁處對僱傭糾紛和雙方的合約糾紛有專屬司法管轄權。僱傭雙方可以找各自的法律顧問尋求法律意見,但是該法律顧問不能在庭上代表僱方或傭方。
遇到較為複雜的案件或糾紛,勞資審裁處當值主任可以根據該案件的追討賠償金額,把訴訟程序轉移至更高級的法院,例如區域法院(對追討賠償金額在港幣七萬五千元至港幣三百萬的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或高等法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轄權)。
為了增強議價能力,一些大企業的僱員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三十二章《職工會條例》成立職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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