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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部分多層建築物已依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四十四章《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透過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管理整棟大廈或整個屋苑的公用部分。

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擁有法人身分。在《建築物管理條例》下,法團具有法定權力及責任。另外,法團在該大廈或屋苑訂立的公契下,對公用部分亦具有各種合約權力/ 責任。

因此,法團可以對違反公契的單位業主提出訴訟。法團提起的訴訟一般為向不履行責任的單位業主申索管理費的欠款,或向該業主單位申索維修費未支付的部分。法團從法院取得判決後,亦可以對該業主的物業/ 車位的業權或權益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押記。在極端情況下,法團可以向法院申請售出該物業/ 車位,以利用純利支付欠款、利息和法律費用。

相反,若法團疏忽對公用部分的保養,例如出現公用部分漏水或碎片剝落的情況,而該疏忽對單位業主或第三方造成損失,該單位業主或第三方可以向法團提出訴訟。如果 閣下對能否向法團提出訴訟以追討賠償有疑問,歡迎聯絡本行查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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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天良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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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 9:30AM-1:00PM, 2:00PM-5:30PM

星期六: 9:30AM-1:00PM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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