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外,人身傷亡
1. 意外發生後應怎樣做?
若意外不幸發生在 閣下或 閣外相熟的人身上, 閣人和該相熟的人在意外發生後應即時保存所有證據,例如影片、相片、被告的身分/ 聯絡方法、被告的車牌號碼/ 保險報告、調查報告、目擊證人的身分/ 聯絡方法、以及傷者的所有病假證明、覆診報告和醫療報告。隨時日過去,這些證據可能會消失或變得難以追蹤。
2. 提出民事索償的時限
《香港法例》第三百四十七章《時效條例》定明,提出民事索償的時限為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三年。時限過後,申索人很難向具司法管轄權的合適法院申請延長時限。
海事意外的時限更短:為海事意外發生後兩年以內。
一個例外的情況為當意外的受害人為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在這情況下,申索時限為該兒童到達十八歲起計三年(海事意外為兩年)。
3. 該從哪個法庭發出令狀?
歡迎向本行查詢案件中傷者可能從法庭訴訟獲得的賠償。如果可能獲得的賠償總額超過港幣三百萬,該法律訴訟應該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始。如果可能獲得的賠償總額低於港幣三百萬,區域法院則為更合適的訴訟法院。遇到處於灰色地帶的案件,本行建議在原訟法院展開申索訴訟程序。
4. 可能的損害賠償
(A) 一般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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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參考過往類近的人身傷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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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前的收入損失,例如從意外日期起計至審訊日的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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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的收入損失。這金額為估計乘數(最低為3至4;最高為14至16)X 於審訊日計算因該意外而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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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謀生能力。這是用於賠償因為該意外而失去的謀生能力。
(B) 專項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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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出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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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而造成的財產損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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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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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接受治療所支付的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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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滋補食品的費用
(3) 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審訊日的利息
(4) 法律費用及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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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醫院報告、X光/ 磁力共振、醫療筆錄/ 紀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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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專家的醫療評估報告
以上為未盡臚列的的賠償項目清單,若 閣下對人身傷亡的賠償有疑問,敬請於意外發生後儘快向本行預約時間,以獲取法律意見。本行將針對 閣下的情況對證據的充分程度、獲得賠償的成功機率和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作出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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