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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法

 

普通法對僱主和僱員的權利和責任提供了規管,當中不少法律原則現時已在《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下的法例中得到確認和修改,以提供更方便的指引。

初期的僱傭糾紛通常會轉介到勞工處。勞工處的職員會透過調解嘗試調和雙方的矛盾。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議,僱主或僱員可以在勞資審裁處追討賠償。勞資審裁處對僱傭糾紛和雙方的合約糾紛有專屬司法管轄權。僱傭雙方可以找各自的法律顧問尋求法律意見,但是該法律顧問不能在庭上代表僱方或傭方。

遇到較為複雜的案件或糾紛,勞資審裁處當值主任可以根據該案件的追討賠償金額,把訴訟程序轉移至更高級的法院,例如區域法院(對追討賠償金額在港幣七萬五千元至港幣三百萬的範圍內的案件擁有司法管轄權),或高等法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轄權)。 

如果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之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行為中受傷,該受傷的僱員可以在《香港法例》第二百八十二條《僱員補償條例》下向僱員追討補償。僱員必須確定他為受僱僱員而非獨立承判商。僱員和獨立承判商之間的分別在於支付薪金的僱主和公司對受薪者的控制程度。由於兩者的分別可能十分複雜,建議 閣下向律師尋求這方面的法律意見。假如僱主在向受傷僱員支付補償之前已經破產或清盤,亦不受任何僱員補償保險承保,該受傷僱員可以向《香港法例》第三百六十五條《僱員補償援助條例》下設立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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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天良律師行

本行地址

香港島中環士丹利街50號

​信誠廣場10樓A室

電郵: info@rtlaw.com.hk
電話: (852) 2521 2711     

本行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 9:30AM-1:00PM, 2:00PM-5:30PM

星期六: 9:30AM-1:00PM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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