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
香港出現不少分居或離婚案件,反映人際關係的脆弱。
如果打算申請離婚的夫婦能夠向法院證實該婚姻因為以下一個或以上情況出現,而已破裂至無可挽回的地步,香港的家事法庭可以向該夫婦頒布離婚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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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錯造成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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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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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另一方/ 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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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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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犯錯造成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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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且另一方/ 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離婚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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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呈請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分開居住。為了避免雙方在分居的開始日期上出現分歧,一般建議雙方簽訂一份分居協議以訂明分居的日期。分居協議亦可以列明法院頒布正式判令前對子女撫養權及贍養費的臨時安排。
對於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家事法庭傾向安排共同撫養,以讓父母雙方對長期影響子女的決定(例如宗教信仰、教育/ 學校、海外升學、醫療手術和治療等)主動參與討論和提出意見。
對於長時期的婚姻,例如持續十年的婚姻,即使只有夫婦一方持有物業、或只有一方留在家中處理家務,家事法庭仍可考慮平均分配家庭資產。
對於短時期的婚姻,例如持續少於三年的婚姻,家事法庭可考慮使用「一刀切」原則,或維持財政狀況稍遜一方的現況。附屬濟助的問題如贍養費、撫養權和資產分配一般較為複雜,而且因應每個家庭的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難以歸納出固定的規條。若 閣下面對婚姻問題,向社工和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協助、意見和調解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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