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業主和租客糾紛

租賃合約可以根據以下情況訂立:

  • 口頭承諾及/ 或行為形式。由於識字率在過去數十年有所提升,這類口頭租賃合約現時較以往少見,但是一些租金低廉的單位或分間單位仍會以口頭租賃合約形式租出。

  • 書面形式。這是現今最普遍的租賃方式,尤其當租約期為兩年或以上。

  • 經蓋章的契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九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四條規定租約期超過三年的租賃合約須以此方式訂立。該條例規定土地的法定產業權的設立、終絕或處置必須以契據形式進行,除非該租契是在承租人管有時即生效,且為期不超過三年,而租金則為在無須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租金。

租賃與特許權的區分在於租賃下的租客可以獲得土地/ 物業的獨有佔用權,而特許權持有人在特許權下沒有土地/ 物業的獨有佔用權。如果雙方的責任已經透過書面形式清晰地作出定義及全面地列出,此區分在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則會大大降低。 

業主和租客均必須跟從租賃合約上的條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於租約期滿之前提早終止租賃合約或違反條件。為了提供更大的自由度,現時的租賃合約可能會容許其中一方或雙方一項提早終止租賃合約條款。該條款容許行使人在給予另一方兩個月或三個月通知的前題下,在通知期滿後提早終止租賃合約。

當租金上升時,大單位的租客可能會打算加入一項續約條款,以在首租約期滿後延長租約期,而續約的租金可以在首租約期滿前議定,或由獨立的測量師評估得出。該測量師的費用由雙方平均承擔。

如果 閣下希望簽訂租賃合約,無論作為業主或租客,均歡迎向本行尋求意見。本行將會就 閣下的情況建議對 閣下最有利的條款和條件,讓 閣下得以考慮及選取最好的選擇。

本行亦會處理加蓋印花、註冊(如有需要)及填寫CR109表格(住宅單位/ 物業)。

聯絡

謝天良律師行

本行地址

香港島中環士丹利街50號

​信誠廣場10樓A室

電郵: info@rtlaw.com.hk
電話: (852) 2521 2711     

本行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五: 9:30AM-1:00PM, 2:00PM-5:30PM

星期六: 9:30AM-1:00PM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按此尋找我們

bottom of page